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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第十三届)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
邀 请 函
由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主办的“2007(第十三届)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将于2007年7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隆重举行。我们真诚的邀请美发美容化妆品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以及美发美容学校、行业协会、相关媒体等单位参加。我们将充分利用我们的资源优势,包括与国际相关组织合作,对博览会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推广工作。我们将邀请国内外同行业的采购商、贸易商、代理商及业内专业人士汇集在此,为参商展和观展商提供交流与合作的机会。
恭候您的光临!
一、基本情况
展会名称:2007(第十三届)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
主办单位: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时 间:2007年7月18日-20日
地 点: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
面 积:10,000平方米
二、博览会特色
1、行业权威, 资源优势: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以下简称中美协)是唯一的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设有七个专业委员会,拥有2,000多家企业会员及20,000个人会员,集聚行业精英;同时还与近百家地方协会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2、成功的运作经验:主办者具有丰富、先进的办展经验,已成功举办了十二届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博览会展位面积近500个,10000平方米,吸引了众多的专业观众。
3、同期举办 “2007(第十三届)中国国际美发美容节”:这是中国美发美容行业最具影响力的行业盛会,全国发型化妆美甲大赛、年度发型化妆潮流趋势、高峰论坛将在博览会期间同步举行,这将对博览会的成功举办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
4、国际影响力:中美协是世界美发组织(OMC)及日本国际美甲联盟的会员,与72个国际美发组织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国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还与多家外国驻华大使馆保持紧密的联系。
5、展会推广
² 平面媒体:在专业杂志、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对展会进行广泛的广告宣传, 一直持续到2007年7月;
² 电视媒体:与电视台及广播电台等强势媒体合作,进行宣传推广;
² 网络媒体:通过与业内知名网站、全国各地美发美容协会网站合作,进行宣传推广,同时与著名网络搜索引擎合作,提高展会信息的搜索几率;
² 直邮网络:将通过邮件及电子信函的形式向国内外展商和目标观众发送参展和参观信息,所有的目标受众都是从我们的数据库中精心选出的,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² 国际组织:通过全球72个国家行业协会和多个外国驻华使馆进行宣传推广;
² 新闻发布:适时召集业内有关媒体、参展商及观展商,举行博览会新闻发布会,发布博览会最新筹备进展情况。
三、参展范围
l 美容产品:皮肤护理品、美体产品、彩妆产品、美甲产品、纹绣产品、香氛香 薰产品、保健养生产品
l 美发产品:洗护产品、染烫产品、发制品、养发育发产品、发用饰品
l 器具产品:美发设备、美发用具、美容设备、美容用具、美体设备、脱毛仪器 沙龙家具、专用工服、专用织品
l 包装材料:各类容器、专用箱包、装潢印刷
l 其 它:专业媒体、教育培训机构
四、观展商组成
l 大中型化妆品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负责人;
l 各美容院、美发厅的经理及专业人员、专业培训学校老师及学员;
l 各地方美发美容协会的负责人、政府主管部门人员;
l 业内技术精英、社会各界人士;
五、展位价格
国内展商价格:标准展位7000元/个; 国际展商展位:1800美元/个
请联系主办单位: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地 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5号(100801)
联 系 人:毛翔鹏
电 话:+86-10-66094589 13439920298
传 真:+86-10-66050466 +86-10-66030117
网 址:www.chba.com.cn 电子邮箱:intl@chba.com.cn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2006年12月26日
2007(第十三届)中国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
展 位 回 执 表
公司名称(中文):
公司名称(英文):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展位编号: 展位面积:
收到您的传真后,我们将立即与您取得联系,以进一步确认。
主办单位: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地 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5号(100801)
联 系 人:毛翔鹏
电 话:+86-10-66094589 13439920298
传 真:+86-10-66050466 +86-10-66030117
电子邮箱:intl@chba.com.cn 网 址:www.chba.com.cn
备注:
2007(第十三届)中国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招展操作流程
1. 请参展商填好《展位回执表》并传真至主办单位;
2. 主办单位收到回执表后,工作人员将与参展商进一步确认有关事宜;
3. 双方签订《参展合约书》;
4. 签好《参展合约书》后,参展商按合约规定,向主办单位预付50%展位费订金;
5. 主办单位向参展商提供《参展商手册》;
6. 参展商开始享受主办单位提供的一系列优质展会服务;
7. 参展商于2007年6月15日之前向主办单位付清余款;
8. 按《参展商手册》所示,参展商操作参展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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