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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5]58号文明确规定 1、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2、2005年11月1日以前己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即2005年11月2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起始时间均为生产日期,在此时间前已上市的无QS标志的产品仍可继续销售。希望化妆品生产企业抓紧时间积极搞好产品QS标志的设计、印制,以便早日完成产品QS标志标注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