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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督司以卫法监发[2002]229号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中心和有关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严格依照该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
该规范对化妆品的定义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该定义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定义的区别在于增加了对人体表面使用部位的描述——“口腔黏膜”,表明了卫生部门专家对涉及“口腔黏膜”产品安全性的关注。 此新闻共有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