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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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的有关规定
日期:2006-2-18  来源:  阅读次数:

   (1)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2)    化妆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此,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时需要的证明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③《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④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化产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证;⑤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有国家卫生部核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⑥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待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⑦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3)    进口化妆品广告需要下列证明材料:①国家卫生部批准进口的有关文件;②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进口公司有关文件;③出口国家(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4)    化妆品广告不允许出现下列内容:①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有虚假夸大的;②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③使用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的;④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⑤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的言辞的;⑥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售等方面的数据的未表明出处的;⑦化妆品广告有违反化妆品卫生许可,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⑧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5)    工商行政机关对以下情况者实行监督取消其广告发布:①化妆品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或者是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②化妆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③“证”、“照”被吊销的。
 
        (6)    工商行政机关实行监督时,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各条款相关规定的,予以停播、停刊广告等停止广告发布的处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广告费用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对情形更为严重的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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