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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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日期:2006-2-18  来源:  阅读次数: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督检验管理的范围: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化妆品;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化妆品;
 
        (3)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化妆品。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化妆品:香水及花露水、唇用化妆品、眼用化妆品、指(趾)甲化妆品、香粉,不论是否压紧、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洗发剂(香波)、烫发剂、定型剂、其他护发品、剃须用制剂、人体除臭剂及止汗剂、香浴盐及其他沐浴用制剂、脱毛剂和其他芳香制品及盥洗品。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标签审核管理
 
        标签审核是《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进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他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同时须提供足够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主要内容:标签审核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对进口化妆品标签进行如下内容的审核。
 
        (1)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
 
        (2)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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