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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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6-3-9  来源:中国香料协会  阅读次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1日 国质检通[2002]19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提高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质量,贯彻“走出去”战略,促进扩大出口,现将《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

附件:

《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摘录
  为正确履行各项职责,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特就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报检程序和内容

  
   报检是检验检疫工作第一个环节。检务部门受理报检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检验检疫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检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受理报检。

(一)主要工作环节:报检人资格认定、实施卫生注册/质量许可等管理货物,按有关规定的审核、随附单据审核。

(二)工作要求:

1.报检人的管理。严格执行凭证报检制度,加强对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报检人必须经考试合格后,

  方可开展报检工作。代理报检企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受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审核报检人提供的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加强对报检人的报检行为管理的力度,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实施卫生注册/质量许可、食品标签、化妆品标签等管理货物的审核。严格对实施卫生注册/质量许可、食品标签、化妆品标签等管理货物报检的审核,对报检属于实施卫生注册/质量许可、食品标签、化妆品标签等管理货物的,检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禁受理非注册和未取得许可等相关证书、证明的货物报检。

3.严格随附单据审核。对于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与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密切相关的单证,检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对于随附单证质量或单证真伪有疑义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对报检人暂缺部分单证时,经与施检部门共同协商,在不影响检验检疫工作开展的前提下,由报检人提供后补证单资料的保函,可先予受理报检,并在规定时限内由施检部门催促报检人补齐有关证单资料。电子报检随附单据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单据时实施。

二、明确检验检疫依据

  检验检疫的依据是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基础,是确定出口产品是否合格的必要条件。检验依据包括商检法、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检验检疫标准;双边协定、协议、备忘录和相对应的标准;进口国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出口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

  经检验发现出口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不准出口。
  检验检疫依据的选用应确保正确性和有效性。检验依据选用原则

(一)双边协议和相对应的标准。

(二)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四)我国标准高于合同、信用证或协议约定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的,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五)除转口贸易外,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高于国内和国际的,按照合同、信用证执行;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低于进口国规定的,按照进口国规定执行;合同、信用证条款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与合同不一致时,按信用证条款执行。

(六)对合同、信用证条款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三、严格按规定开展现场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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