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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等22类产品(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从即日起,依据有关文件延长有效期的上述产品的旧证书一律作废。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2004年7月13日
附件:产品明细表(其它产品略)
14、香料香精
天然香料 蒸馏类、浸提类、冷榨(磨)类、其他类 生产技术香料 合成香料 香精(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及其他工业用香精) 液体类、浆(膏)状类、固体(含粉末)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