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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认真核实。如果因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局要做出书面说明。
(五)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六)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七)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及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要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范围。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适用),环保、节能认证情况,环保合格检验报告。
四、关于上报 各省局按规定日期将企业申请材料上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并对每家企业具体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和说明,对于同类产品的申请企业,省局要结合产品质量、企业效益、生产规模等因素进行排序。 此新闻共有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