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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变更营业执照证明、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及原卫生许可证; (二)要求变更产品类别的,需要提供产品企业标准及原卫生许可证,涉及到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变化的,另需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等; (三)要求在原厂区内改、护建生产场地或变更生产车间的,需要提供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环境卫生学评价报告及原卫生许可证; (四)要求变更生产场地的,不属于变更范畴,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复核、待续和变更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书面作出审查决定,并换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指实施卫生许可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此新闻共有3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