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形状香水瓶引发侵权官司 法国设计师获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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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形状香水瓶引发侵权官司 法国设计师获赔40万
日期:2007-8-29  来源:  作者: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法国的琼·保罗·戈尔捷将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崇文区一市场摊主赵某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日前一审判决: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复制侵犯琼·保罗·戈尔捷著作权的“着紧身衣的女性人体形状”香水瓶、“着海魂衫的男性人体形状”香水瓶、金属质地的圆桶状外包装盒及带有上述两种香水瓶产品图片的塑料透明包装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0万元。赵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香水产品。
  据了解,1992年7月,琼·保罗·戈尔捷为法国著名香水生产商美誉国际公司使用其姓名“Jean Pau l GAULITER”作为女用香水产品商标而生产的“Le C la s-s iq u e”香水产品设计了涉案女性人体形状香水瓶。1994年1月,又为该公司生产的“Le M a le”香水产品设计了涉案男性人体形状香水瓶。同时,还设计了上述两种香水瓶的圆桶状外包装盒。
  根据琼·保罗·戈尔捷的起诉状显示,2005年,他发现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种香水产品使用了与上述两种香水产品几乎一样的香水瓶和圆桶状外包装盒。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不仅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还将该产品销售到荷兰等地。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复制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赵某在其摊位上销售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的香水产品,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而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认为,琼·保罗·戈尔捷主张其对涉案两种女性及男性人体形状香水瓶享有著作权依据不足,不能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公司销售的香水的包装为公司设计人员自行创作设计,公司有对该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公司没有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赵某也辩称,销售的产品是自己从批发商处购进的,自己并不知道该种香水是侵权商品,自琼·保罗·戈尔捷起诉时止,自己已不再销售这种香水产品。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国与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因此,琼·保罗·戈尔捷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案件中涉及的“着紧身衣的女性上半身人体形状”和“着海魂衫的男性上半身人体形状”的两种香水瓶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香水瓶圆桶状外包装盒作为负有一定美感的和独特设计的立体造型,使该外包装盒也应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琼·保罗·戈尔捷对涉案两种香水瓶、圆桶状外包装盒享有著作权。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复制了琼·保罗·戈尔捷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女性人体形状、男性人体形状香水瓶和圆桶状外包装盒,并在圆桶状外包装盒的塑料透明包装纸上使用涉案两种香水瓶产品的图片,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香水产品上,构成对琼·保罗·戈尔捷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
  而赵某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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